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和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投诉举报的通告

和田日报 2022年08月04日

  为有效开展我地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社团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营利活动等行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现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投诉举报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方面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关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方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 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如发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和社会服务机构非盈利监管方面的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电话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民政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设立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和田地区民政局:0903-2037046

  民丰县民政局:0903-6752720

  于田县民政局:0903-6811506

  策勒县民政局:0903-6713010

  洛浦县民政局:0903-6622269

  和田市民政局:0903-2063602

  和田县民政局:0903-2069935

  墨玉县民政局:0903-6512309

  皮山县民政局:0903-642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