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是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名称为准)征集发起人的正式文件,旨在尽可能详细地向投资者提供本次征集发起人的有关情况。
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承诺《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股份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全文,征求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后,自行判断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存有疑问,可向筹建工作小组咨询,但咨询结果不构成投资决策意见或建议。
对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依法合规经营所形成的风险,由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自行承担。
【特别声明】
一、投资者在做出认购股份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并以其作为投资参考依据。
二、投资者认购股份,应根据《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列报内容,自行判断投资风险。
三、《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中对未来发展预测是基于当前经营条件下对发展趋势进行的预判、估算,不作为经营管理成果的承诺性指标。
【释义】
《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别定义:
一、《征集发起人说明书》:是指《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二、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指拟新设合并组建的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名称为准)。
三、筹建工作小组:指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筹建工作小组。
四、8家农信社:指和田地区辖内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策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五、原社员:指和田地区辖内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墨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策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登记在册的社员。
六、发起人:指与筹建工作小组签订《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书》,参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且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并对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七、《发起人协议书》:是指《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书》。
八、本行章程:是指《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章程》。
九、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股份发行概况
一、股份发行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等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未来三年业务发展需要,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定股本总额11.86亿股(最终以征集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数额为准,下同)。
二、股权设置
按照股份制原则,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实行等额股份,所有股份同股同权同利。股东以其持有的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份额为限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股权结构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按照股份来源和归属,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募股完成后,法人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
四、股份票面金额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定价
新设合并组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募集股份以8家农信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和净资产分配后每股对应净资产结果为基础,按不低于8家农信社合并后的每股对应净资产,结合和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开业期间收益情况及未来三年发展预期收益情况,经筹建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8元。
原社员所持有股份对价折算确认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份,不执行新股发行价格。
六、出资方式
新设合并组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由符合条件的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
(一)符合发起人条件和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权结构要求的8家农信社原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其所持股金按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经量化分配转增后的股份数额,经股权对价折算后按1:1的比例转换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份。
(二)原社员增持或新征集发起人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及收益权、有价证券等作价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入股资金必须按时一次性缴足到位。
(三)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不接受发起人以股权互换方式出资入股;不接受财政资金直接出资入股。
七、募股程序
(一)通过营业网点张贴、报纸刊登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告《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在8家农信社各营业网点备置《征集发起人说明书》,供8家农信社原社员和有意向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的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阅。
(二)通过在8家农信社各营业网点散发宣传资料、主动上门宣传等形式做好征集发起人宣传发动工作。
(三)动员有意愿成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的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签署《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认股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信息资料、证明材料,由筹建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四)凡征集到位的发起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或持有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5%(含)以上股份的,由筹建工作小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与筹建申请材料同步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五)经审查符合发起人条件的,由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六)募股期满后,发起人筹足认购股份资金,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同意筹建的批复后,根据《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和《发起人协议书》规定,原社员增持认购或新征集发起人按照预先登记的股份认购额,将入股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由筹建工作小组确定最终发起人名册、认购股份数额、认购股份比例。
(七)筹建工作小组聘请具备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征集发起人入股资金进行验资,确认股东资格、股金数额、持股比例,出具验资报告。
(八)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正式挂牌开业后,向发起人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发起人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二章 发起人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发起人条件
在8家农信社基础上新设合并组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遵循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发起人、募集股本金。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4.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认购或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20%;新增单一自然人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5‰。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认购或持有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权;“三资企业”、私募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国家限控行业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不得作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其他对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1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或持有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10%;新增单一法人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1%。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条件: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要求。
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可。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认购或持有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10%;新增单一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本总额的1%。
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起人享有的权利
1.共同决定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发起设立。
2.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全权负责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筹建事宜,并对其进行监督。
3.亲自或委托他人负责处理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准备工作相关的事项。
4.因其他发起人违约而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5.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依法成立后,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6.参加创立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7.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未成功时,可撤回其所认购的股份。
8.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起人承担的义务
1.按照《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规定时间和方式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并足额缴纳资金。
2.及时提供办理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且提供的资料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任何隐瞒。
3.主动声明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不发生违规关联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将被限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或限期转让股权。
4.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过程中,妥善保管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设立文件、资料,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
5.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依法设立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承担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
6.承诺支持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加强“支农支小”服务,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干预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必要时持续向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补充资本,不得阻碍其他股东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单笔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发起人,投资入股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有实质影响的信息,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7.承认并遵守《发起人协议书》,对因未履行发起人协议项下与设立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相关的义务而对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和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8.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9.若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不成功,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支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10.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持股5%及以上的发起人自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持股5%以下的发起人自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发起人转让股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本行章程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执行。
11.发生出资违约、出资不实情况下,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出资不实人或出资违约人应承担补足和违约责任。
12.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责任
(一)发起人因存在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发起人协议书》约定条款及发起人另外提供的保证或承诺的情形,视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发起人资质条件。
2.提供虚假资料或刻意隐瞒影响发起人资质的重大风险事项。
3.以非自有资金入股,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现象。
4.单个发起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超过监管规定要求比例。
5.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股份认购资金。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情形。
(二)存在违约情形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取消发起人资格,终止发起人权利。
2.限制创立(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
3.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发起人条件。
4.限期转让违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5.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机构基本情况
一、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农金〔2017〕34号)等要求,经8家农信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8家农信社基础上新设合并组建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机构性质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银行机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体制,主要任务是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分支机构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承担责任,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文全称: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名称为准)
中文简称: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
英文全称:Xinjiang Hot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Hot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英文缩写:HRCB
注册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和谐社区塔乃依南路102号
邮政编码:848000
注册资本:11.86亿元人民币(最终以征集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数额为准,下同)
二、经营范围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经营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近三年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8家农信社汇总后账面资产总额264.32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92.62亿元,负债总额237.64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201.08亿元,存贷款规模均位居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首;不良贷款余额4.69亿元,不良贷款率2.44%;资本充足率17.3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6.24%,拨备覆盖率266.04%;所有者权益26.68亿元(其中:股本金8.04亿元)。
经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8家农信社合并后资产总额261.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92.56亿元(不含应计利息);负债总额237.73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203.47亿元;不良贷款余额8.48亿元,不良贷款率4.40%;资本充足率14.3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78%,拨备覆盖率170%,所有者权益23.60亿元(其中:股本金8.04亿元)。
2021-2023年主要业务经营指标情况表
单位:亿元、%
四、组织架构
(一)公司治理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整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主体架构,形成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
1.党委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立党委,在自治区联社党委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同时,接受和田地委、行署的指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负责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党的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得以贯彻落实,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选人用人的领导把关和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组织等工作;按照“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党委前置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主要包括: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罢免独立董事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决策股东股权管理相关事项,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债券、次级债券和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对公司上市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董事会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任职资格核准后的董事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对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制订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信息科技等事项;制定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制定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建立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承担股东股权事务的管理责任;承担关联交易的最终管理责任;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下设战略发展、审计、提名与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农”金融服务、信息科技等专门委员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外,重点关注事项包括: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发展战略;对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下设提名、监督等专门委员会
5.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决策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二)机构设置
1.内设职能部门设置
按照市场定位和精简效能原则,遵循前中后台相互协作、有效制衡的思路,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设置前台部门3个,分别是总行营业部、零售金融部、公司银行部;中台部门5个,分别是运营管理部、科技信息部、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后台部门3个,分别是综合办公室(含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等)、纪检监察部(含监事会办公室)、审计部。
2.分支机构设置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在对现有8家农信社营业网点进行优化、改造、升级的基础上,拟设立分支机构87个,其中:一级支行8个,分别是和田市支行、和田县支行、皮山支行、墨玉支行、策勒支行、洛浦支行、于田支行、民丰支行;二级支行79个。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统一核算、分级考核。
(三)从业人员配置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在接收安置8家农信社原有员工的前提下,根据管理需要、岗位设置情况,拟配置从业人员1077人,其中:总行机关及职能部门配置从业人员约200人;根据业务规模大小、服务半径等因素,对87个支行(8个一级支行、79个二级支行)配置从业人员约877人,能够有效满足岗位制约、风险隔离的监管规定要求。
五、内控机制情况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合理的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和构建内部控制防线等措施,全面加强内控管理。一是健全内部控制架构体系。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内部控制治理组织架构;二是完善内部制度。制定完善授权制度、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信息安全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及各项应急预案等,确保业务持续开展;三是建立合理的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结果与干部员工的切身利益挂钩,与管理人员的履职质效嵌套考核,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全面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制。形成董事会决策、高级管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风险合规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支行各负其责、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内部控制工作格局;五是构建内部控制的“三道防线”。构建以部门自律监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第一道防线,强化风险合规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各项业务规范性检查的内部控制第二道防线,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及外部审计构成内部控制第三道防线;六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章 未来业务发展预测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以金融宏观政策、监管规定要求为前提,严格按照自治区联社“六个确保”、“三个走在前列”总体部署要求,始终坚守服务“三农”、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市场定位,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机制活、经营重心低、网点布局多、决策链条短的比较优势,坚持现代管理理念,坚持稳健经营,坚持高质量发展,在做大做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持续壮大自有资金实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支农支小”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有效性,切实有效满足地区经济规模化、特色化发展金融需求,着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配置,竭力防范控制各类金融风险,实现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发展目标。
一是资源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营业网点遍布城乡,干部员工充分发挥人缘广、情况熟的自身优势,有利于构建更为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推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成为地区范围内金融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确保能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积极贡献;
二是市场产品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依托准确的市场定位、丰富的产品种类、优质的服务体系,与同业之间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能够在自身资金实力有效支撑的前提下,为区域农户、城镇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小微企业量身打造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需求;
三是经营机制将进一步转换。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竭力为地区、“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做大客群、做小户均、做强普惠,打造客户生活与生产场景的入口与枢纽,最大化连接普惠客户群体,走出一条差异化、特色化零售转型之路。加快补齐产品短板,主动迎合城镇居民、农户、小微企业、新市民在生产生活、创业消费等方面的金融需求,以大零售资产的快速增长带动业务结构的调整,确保经营规模、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处于同业前列,通过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商业化经营;
四是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组建完成后的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注册资本将达到人民币11.86亿元,自身积累有效增加,资本实力显著增强,为未来创新产品服务、拓宽业务领域、覆盖补偿风险、提升盈利能力、维护股东权益提供基础保障;
五是金融服务能力持续加强。组建完成后的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在切实保障普惠金融基础服务力度不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对接平台、渠道,锚定规模扩张、利润增长的着力点,全力为“三农”、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
六是社会信誉度逐步提升。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在巩固提高原有业务经营能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拓宽服务领域,实现速度、规模、效益的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更大的金融支持,全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基于上述前提和条件,对未来三年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业务发展、盈利情况及各项指标预测如下:
1.未来三年业务规模增长预测情况(见下表)
表1: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2024-2027年业务规模指标情况测算表
单位:亿元、亿股
注:2024-2027年业务规模指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值及清产核资结果为基数,综合考虑测算形成。
2.未来三年盈利预测情况(见下表)
表2: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2024-2027年盈利能力情况测算表
单位:亿元
注:2024-2027年盈利能力指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值及清产核资结果为基数,综合考虑测算形成。
3.未来三年不良贷款预测情况(见下表)
表3: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2024-2027年不良贷款指标情况测算表
单位:亿元、%
注:2024-2027年盈利能力指标以清产核资结果为基数,综合考虑测算形成。
4.未来三年资本充足率预测情况(见下表)
表4: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2024-2027年资本充足率指标测算表
单位:亿元、%
注:2024-2027年资本充足率指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值及清产核资结果为基数,综合考虑测算形成。
5.未来三年准备金提取预测情况(见下表)
表5: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2024-2027年准备金提取计划表
单位:亿元、%
注:2024-2027年准备金提取计划以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值及清产核资结果为基数,综合考虑测算形成。
第五章 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作为经营货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其经营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应策略如下:
一、风险分析预测
(一)信用风险。组建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后,可能由于贷款投向选择失误、贷款集中度过高、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价不够准确,或者保证人故意违约、抵押物不足值、贷款管理存在缺陷、宏观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多种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成为不良贷款,部分不良贷款甚至无法收回而形成损失。
(二)操作风险。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常规业务涉及存款、贷款、会计、资金交易等所有业务流程,虽然已经制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但因自身及外界环境的变化、干部员工对制度规定事项认知程度不够、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制度存在缺陷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刻意违规等原因,导致因操作不当使承担责任、弥补损失的可能性有所加大。
(三)市场风险。对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而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利差收入仍然在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随着利率市场化政策逐步推进,利率风险由政策性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在利率定价机制不够系统完善的现实条件下,利率风险会使组建后的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营销水平、获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受到一定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组建后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面临的一种重要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自身虽然具有负债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支付到期债务,其根本成因为资产负债结构、期限、利率错配以及对资金头寸管理不够到位、资产被延期偿付等。
(五)关联交易风险。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在关联交易控制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关联方授信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出现业务操作违规、交易活动中断、发生利益输送及关联方套取资产等现象,使自身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损失。
(六)资本充足率不足风险。随着资产规模扩张、风险资产总量加大,必将会对地区统一法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资本实力提出更高要求。一旦发生资产质量下降、经营亏损等情形,资本充足率难以达到监管规定要求比例,从而使日常经营管理面临更多的限制和压力。
二、风险主要对策
(一)信用风险管理
1.制定与“三农”、小微企业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授信,实行限额管理。
2.建立多维度的风险管理框架,加大对信贷业务风险管控:一是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二是按照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信贷管理岗位,确保贷款“三查”制度落实到位;三是以部门自律监管检查为抓手,辅以合规检查、内部审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业务实行专项审计或者全面审计,提高制度执行力。
3.加大风险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对风险预警信号及时介入应对,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积极采取现金收回、盘活重组、追索第二还款来源、依托司法力量清收、核销损失等措施进行处置,避免风险积累、加剧而影响到整体经营管理质量。
(二)操作风险管理
1.重塑组织体系和管理架构,再造流程,形成自上而下、统一规范、权责清晰、制衡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
2.充分发挥业务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三道防线作用,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评价及考核机制,持续提升内部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流程之间的有效制约。
4.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换、强制休假、亲属回避等制度,适当提高关键岗位、关键风险点人员轮换频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5.建立“前台业务受理+后台集中处理”的前后台分离运营模式,通过集中作业、集中授权、集中监督,实现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操作风险的整体控制。
6.加强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培训教育,提高干部员工合规操作风险意识。
7.建立操作风险责任制,加大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力度。
(三)市场风险管理
1.建立包括监测、报告、处置等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2.审慎应用相关产品和服务方式,保证与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风险水平相一致。
3.建立健全利率定价体制机制,及时结合市场利率变化对自身产品、服务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4.强化财务成本核算管理,为产品服务定价提供可靠依据。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强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趋势分析,经常性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及时揭示、反馈流动性管理风险点。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科学合理配置结构,通过期限、投向的调整,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覆盖率和稳定融资比例。
3.结合经营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推演,切实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五)关联交易风险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关联交易管理相关部门及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加强关联方的识别认定、授信用信、交易方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3.强化关联交易的定价管理,防止产生利益输送、转移利润、转嫁风险等不当行为。
4.建立与关联方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风险传染。
5.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定期不定期对关联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资本充足率管理
1.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多维度的资本监测机制,确保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2.积极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减少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
3.制定资本中长期规划,通过增加利润留存、定向增发、增资配股、探索发行债劵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需要。
第六章 募集股金运用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6亿元,本着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募集股份所获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充实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第七章 未来股利分配政策
一、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对于经营年度当期形成的税后利润分配遵循以下顺序: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全额留存历年国家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形成的公共积累。
(四)按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同时根据风险资产的增长情况和一般准备的充足情况,按照风险资产总额的1.5%提取一般准备。
(五)按一定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全额留存当期国家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形成的公共积累、一般准备尚未达到风险资产总额的1.5%之前,不向股东分配红利。
二、股利分配原则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所有股份同股同权同利。
股权分配时,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将以股东所持股份份额为基数,按照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比例,向持股股东分配相应股权红利。
三、股利分配形式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利分配采取现金、转增股本或现金与转增股本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分配形式。
四、股利分配程序
(一)根据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当期盈利状况和可供向股东分配利润结存情况,由相关部门拟定股权红利分配方案(草案,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是否派发股利及派发股利的数额、方式、时间、对象、范围等)。
(二)报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后,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征求意见。
(三)以正式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派发股利时,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股东。
五、股利纳税
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利分配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六、本次募集股份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在本次募集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前由8家农信社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亏损)及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正式挂牌开业前所产生的利润(亏损),由8家农信社原社员享有或弥补。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股利分配政策,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要求,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因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股利退还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
第八章 发起人认购股份
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
符合条件且自愿作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的,应在认购股份前须以本人(机构)名义开立存款账户;8家农信社原社员可沿用原有存款账户,以便用于在其认购股份时预缴入股资金以及未来股利分配等事项。
二、发起人认购股份所提交资料
(一)自然人认购股份应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自然人发起人认股申请书(一式六份);
2.自然人发起人声明书(一式六份);
3.发起人签名表(自然人)(一式六份);
4.自然人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六份);
5.个人征信报告(一式六份);
6.承诺书(一式六份);
7.自然人发起人近亲属关系表(一式六份);
8.自然人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表(一式六份);
9.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六份,须查验原件);
10.资金来源证明资料(原社员可提供股金证、托管股权查询证明资料);
1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六份);
12.委托代理关系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式六份)。
(二)企业法人认购股份应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发起人认股申请书(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2.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决议(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3.企业上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5.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6.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7. 企业法人章程、组织架构图(章程在市场管理局备案的,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8.法人发起人声明书(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9.企业法人发起人承诺书(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0. 企业法人发起人签名表(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1. 法人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表(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2. 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3.2022-2023年度、2024年3月末资产负债表(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4. 2022-2023年度、2024年3月末损益表(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5. 2022-2023年度、2024年3月末现金流量表(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16.2022-2023年年报审计报告(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7.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一式六份,须加盖公章);
18.企业征信报告(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9.公司关联方情况表(一式六份,须加盖公章);
20.企业法人授权代理人办理此次认购股份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1.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22.8家农信社原法人股东(社员)须提供该企业法人名下的股金证、托管股权查询证明资料(一式六份,加盖公章。须查验原件);
23.贷款卡资料复印件(一式六份,加盖公章);
24.企业法人发起人,应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抬头为新疆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筹建工作小组〕及2022年至2023年认购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部门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5. 企业法人改制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改制后其主营业务和主要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仅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进行重组改制的投资者。一份原件,六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发起人认购股份流程
(一)自愿作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向筹建工作小组提交《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认股申请书》。
(二)经筹建工作小组初步审核,认购人符合认购资格和条件且提交资料齐全的,初步确定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
(三)对不符合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资格条件的认购人取消认购资格,对不符合认购额度的认购人调整认购额度或取消认购资格。
(四)与符合条件的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五)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按照《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规定时间和方式筹集缴纳资金。
(六)认购结果确定:
1.有效认购总量等于本次经确定的最终募集股份数量的,所有认购均按其有效认购数量获得足额认购。
2.有效认购总量大于本次经确定的最终募集股份数量(即出现超额认购的情况)时,认购结果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法人股按以下因素考虑:首先考虑认购人以前对8家农信社业务发展的支持程度以及未来可否有助于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发展;其次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转型和高新中小企业倾斜;再次是注册地在和田地区的企业优先;最后以认购时间先后顺序原则确定。
(2)非职工自然人股优先考虑:以前支持8家农信社业务发展以及未来有助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展的认购人;其次以认购时间先后顺序原则确定。
(七)在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筹建后,由具有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证明,确认各发起人实缴资金和认购股份数额、认购股份比例。
(八)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正式挂牌开业后,将按有关规定向全体发起人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股东持有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的持股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四、持股凭证管理
(一)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签发的股金证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如股东遗失股金证,申请补发的,依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成立后,不接受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东以其所持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份在其他金融机构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本行章程规定办理。
五、特别说明
(一)本次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征集发起人及股份募集逾期未募足时,拟作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发起人的认购人可撤回其所认购股份缴存的资金。
(二)认购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的全部认购人(包括申请按规定转股的8家农信社原社员),经获准认购股份后均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发起人,应按有关规定签署及遵守《发起人协议书》。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成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的股东。
六、认购股份时间和程序安排
(一)募股时间规定
1.2024年6月2日至6月15日,办理8家农信社原社员所持股份按规定量化折算转为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股份的手续。
2.2024年6月2日至6月15日,办理定向募集新股的认购股份预先登记手续。申购期限内,当法人股及自然人股(含职工)申购总额达到或超过该类股份募股额度上限的为募股期结束,次日起不再接受申购。
具体办理时间可由筹建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募股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程先生 电话:0903-2052105
2.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903-2031032
3.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903-6424226
4.墨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丁女士 电话:0903-6534904
5.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903-7887590
6.策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奥先生 电话:0903-6713681
7.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米先生 电话:0903-6811151
8.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唐女士 电话:0903-7868105
七、其他事项
如逾期未募足新股导致股本金达不到人民币11.86亿元,或因其他事项导致发起设立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失败,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缴存的资金。
第九章 附录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书。
(二)8家农信社2023年12月末相关财务报表。
(三)8家农信社及汇总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净资产分配报告等。
以上文件应视为本《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一部分,可向筹建工作小组查阅。
二、和田农商银行(暂定名)筹建工作小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和谐社区塔乃依南路102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18909972325
邮编:848000
三、本《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解释权归筹建工作小组
新疆和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筹建工作小组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