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某”字消解通报威力

和田日报 2024年12月06日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的一则案例,引发关注。通报显示,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私自携带警械在江浙地区“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实刑。案例当中,用了5个“某”字,如此发布,让受众一头雾水。

  有人认为,公开罪犯所在单位和姓名,会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事实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涉几种法定不公开的案件外,依据审判公开原则,只要犯罪事实清楚,且公开宣判的案件,是完全可以及时、全面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唯有公开,方能形成有力震慑。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法院公开宣判的案件时,因种种顾虑,不敢指名道姓地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批评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利于揭露和消除社会丑恶现象。合法合规地指名道姓批评、监督,是为了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解决问题。要进一步营造健康的监督环境,让监督者更有勇气表达。

  ——11月26日《新华日报》(作者  孟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