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昆仑山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你方与我公司(新疆新域肉苁蓉科技栽培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2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下严重违约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式通知如下:
一、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
1.租金逾期未付
据合同第三条约定,你方应于每年2月15日前支付当年租金100,000元整。经查证,2023年2月15日及2024年2月15日应付租金至今未缴纳,累计欠付金额200,000元整,已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条款触发
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乙方未按约定逾期30日未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乙方违反第三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当年度租金双倍支付违约金”。你方行为已完全符合解除条件。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通知效力
自本通知书登报通告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正式解除。
2.你方义务
自解除之日起10日内,须完成以下事项:
返还租赁土地:将标的土地(萨勒吾则克乡540亩土地)及附属设施(含机井、滴灌设备等)恢复至交付状态,并经甲方验收;
支付欠款:立即清偿欠付租金200,000元整及违约金10,000元整(按租金总价5%计);
承担其他费用:缴清租赁期间水电费、税费等全部未结费用。
3.逾期责任
如未按期履行,甲方将依法:
收取土地占用费500元/日(按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追偿双倍违约金200,000元整(按当年度租金100,000元×2,合同第十条第一款);
通过诉讼主张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三、通告送达声明
因你方注册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索达路157号附2号)失联且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现通过《和田日报》通告送达。自登报之日起满30日视为有效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艾尔西丁·艾孜孜
联系电话:13999118799
新疆新域肉苁蓉科技栽培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