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农业农村局送达公告

洛农送告(2025)1号
和田日报 2025年04月21日

  新疆昆仑之歌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洛农中调(2025)1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通告送达。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内容为:你(单位)公司因涉嫌经营假种子,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洛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农(种子)罚告(2024)3号>,你公司2024年9月26日申请听证,按照法定程序2024年10月18日我单位组织听证会,你公司关于油莎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予以采纳,经集体讨论,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农业农村厅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送请《关于经营油莎豆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4年11月7日给农业农村部送请《关于种子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解答的函》(新农执函(2024)817号)至今未回复,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权立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之规定。经我单位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现自2025年4月14日起对你公司中止案件调查。

  请你(单位)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萨阿代提·艾比布拉

  联系电话:13289019922

  联 系 人:朱静

  联系电话:18799476665

  联系地址:洛浦县北京路46号农业农村局1136办公室

  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