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违法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7452181940),2003年9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艾合塔尔·肉孜托合提,地址:位于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多斯鲁克街8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叄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房屋出租。
二、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0年11月24日起对新疆昆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745218194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经核实,该公司从他人购进有玻璃隔断、大理石、筒灯、灯罩、灯带、天花、有石膏板、木工板和木方等工程材料用于该公司建筑项目,但该公司与新疆泰新联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生辉泰隆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秀奕波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圣奥特瑞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晶本贵贸易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恒铭圣揽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取得69份发票(开票金额6797375.00元)入账,属于通过第三方非法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上述以上6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从第三方非法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处理决定
该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列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多计提折旧等违法事实,造成该公司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148755.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税款1148755.0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50000.00元罚款。
四、执行情况
我局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稽处〔2021〕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稽罚〔2021〕37号)并于2021年5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该纳税人2021年6月21解缴入库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和罚款。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