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专题 2022年03月16日

和田某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月29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田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市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由黑龙江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珍珠米包装袋标注“外包装设计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经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之规定,和田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东北珍珠米行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99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6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其中销售的小蛋糕抽检结果为防腐剂最大使用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此种小蛋糕是由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发给喀什市某便利店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204792元的行政处罚。

  某有限公司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案

  2020年12月15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以外和田市一居民住宅房屋右侧平房内存放大量的制剂、设备、原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经查明,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该公司未按照一人一处方的原则,在经营场所以外提前大量配置制剂。配置好的制剂,部分在院内供住院的患者使用,部分以邮寄、快递的方式销售给在该院就诊过的患者,并于2019年2月开始通过物流的方式给某医院销售配置的制剂。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某有限公司关闭制剂室;没收5540盒货值金额60723元制剂;并处以罚没款201367元的行政处罚。

  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3月22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市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月5日在本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三八女神节,愿你活出自己的美”的广告,广告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表示功效、极限用语等内容,网页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不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经调查确认,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未按审查许可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构成未按审查许可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审查许可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和使用极限用语、发布表示功效及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1年3月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向住户业主交房时,收取住户业主天然气初装费每户3600元的费用,业主认为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合理,望予以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在原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在和田市屯垦路某号实施开发建设项目,2015年年底工程竣工,2016年4月1日投入使用开始销售商品房。当事人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向购买方交房时,每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3600元,收取此项费用共144户,实收天然气初装费合计518400元。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入户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天然气入户费标准为:高层住宅入户费2200元每户。当事人违反了天然气入户费收取标准的规定,向每户收取天然气入户费3600元,超出收费标准1400元每户,超出标准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共计201600元。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款并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退款情况报告及退还清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向购房者多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的行为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

  墨玉县某商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2月5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墨玉县农机局楼下某商铺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某商行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2瓶五粮液酒,经当事人供述上述白酒共计货值金额176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上述白酒正陈列于当事人货架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声称尚未售出。某商行购进上述白酒未索取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清单等资质票据,购进上述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上述白酒经酒厂打假人员出具鉴定报告,某商行经营的上述白酒非所标识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并作出10000元行政处罚。

  阿某从事传销经营案

  2021年3月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执法人员接到墨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关于涉众型案件“带店APP”涉及墨玉人员名单及询问笔录(28人)》文件移交单后, 对墨玉县雅瓦乡加汗巴格村阿某从事传销行为进行依法核查时,发现情况属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好友艾某发的“带店”APP二维码下载安装后,用自己的电话号码以“ablez带店股东”名称进行注册,按照微信好友艾某以“代理带店APP的普通会员的可返利6%、代理钻石会员的可返利11%,会员每次邀请一人参加能返利20元”的介绍推荐,支付16000元成为墨玉县的代理钻石会员。“带店”APP是深圳数应程序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该公司2019年7月成立,主要经营化妆品、洗漱品等189类商品,经营地址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一路天汇大厦2层215号。当事人通过宣传,支付39.9元就可注册成为下线,每拉一个人公司返现20元打到APP账户上的形式直接推荐了535人、下线有2974人,目前为止公司返利1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列》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列》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1年6月3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田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提供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地址已撤销,与检查时生产地址不一致,无法提供实际生产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9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1年7月30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用的6部乘客电梯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确认,该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

  2020年11月2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加油站0号车用柴油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销售的1号储油罐内的油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和田地区产品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检验,检验报告中,该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为4.67吨,不符合项目为:水含量(体积分数)技术要求不大于痕迹,检验结果≦0.6。2020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油罐库存不符合标准的2.5吨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查封。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2020)和检化字第203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要求,对抽样方式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2020年10月29日从某油库购进的0号车用柴油13.02吨,至2020年12月8日,已将该批0号车用柴油销售了10.7吨,共计获得销售款62465.86元。该加油站以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2.5吨并处153252.36元罚款。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和田地区2021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主办单位:和田日报社| 声明:和田日报社©版权所有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