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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法治·广告 2022年08月22日

“担保”需谨慎 不要“连带”成被告

     担保需谨慎(漫画) 佚名作

  【案例】朱某母亲名下有一家餐厅,为了扩大餐厅的经营范围急需资金周转,遂将餐厅作为抵押向策勒县某银行申请290000元贷款,同时,邀请好朋友董某、包某某、卞某某为其母亲贷款作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银行很快履行协议放款。在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时间到期后,朱某母亲非但没有还到期的本金,就连每季度结算一次的利息也一直未支付。并且,该餐厅由于经营不善,在未告知银行的情况下已转让给他人。某银行在多方催要协商无果后,遂将朱某母亲及担保人董某、包某某、卞某某诉至法院。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释法】策勒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常有明介绍,在朋友危难之时施以援手,是一种重情重义的表现。但是,有些“帮忙”,并不是表面那么简单,比如朋友经济上遇到困难,向银行贷款需要担保人时,许多人都会认为担保人就是出个面、签个字而已,碍于朋友情面都不会拒绝。但之后却有可能由于债务人未履责,而被连带诉至法院,成为被告;甚至欠下巨额债务,成为“债务人”。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要把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诚信度了解清楚,再决定是否帮忙担保,不要莫名成为法庭上的被告。地区融媒通讯员  赵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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