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法治·广告 2023年05月16日

“借呗”套现帮朋友 最后谁来还?

     佚名作

  在现实生活中,资金周转、出借十分常见。很多时候由于出借人自己资金短缺,从而使用花呗、借呗等金融平台套现后将资金转借他人,法院如何认定此种行为?近日,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伊某与杜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2月开始,在一年多时间内,杜某多次以手头紧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伊某借钱,本不富裕的伊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借呗金融平台贷出资金转给杜某。一来二往,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根据伊某支付宝金融平台交易明细显示,自2021年12月1日起伊某向杜某转账支付6万元;2022年5月17日转账支付0.35万元;2022年6月16日转账支付0.65万元,共3笔借款金额为7万元,杜某均给伊某出具借条,且写明还款期限,并承诺借款期间所产生的支付宝借呗利息由其承担支付。借款到期后,伊某多次向杜某催要未果,遂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杜某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1.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伊某出借给杜某的钱款均是从支付宝借呗金融平台中转借的,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无效。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即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除借款本金可以要求返还外,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杜某偿还原告伊某借款7万元,驳回原告伊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使用“花呗”、“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现后再将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来说,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将无法可依。在此特别提醒,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但借钱应该量力而行,否则既伤了朋友之情,又造成征信不良,切不可为一时“义气”置法律于不顾,影响个人的工作和生活。

  地区融媒通讯员  王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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