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9起涉旅游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 案例一 :洛浦县千山河谷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6月28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洛浦县千山河谷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品加工区域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 案例二 :于田县味富快餐馆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月3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田县味富快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于市监责〔2023〕第13号);执法人员于5月11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责令期限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立案查处。
▼ 案例三 :墨玉县喀瓦克乡阿卜来提饭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1月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墨玉县喀瓦克乡阿卜来提饭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墨市监责改【2023】TWT-38号);1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4000元(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 :墨玉县阔依其乡戈壁饭馆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1月27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墨玉县阔依其乡戈壁饭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后堂冰箱里的肉类食材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墨市监责改(2023)TWT-20号);2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店采购食品依旧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000元(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五 :和田县巴格其镇味之王火锅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3月25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田县巴格其镇味之王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冰箱里存在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7000元(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六 :策勒县固拉合玛镇古丽汗妈妈农家乐使用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未消毒行为案
4月11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策勒县固拉合玛镇古丽汗妈妈农家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未使用,餐具未消毒,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17日对该店进行整改“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上述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500元(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七 :墨玉县扎瓦镇绿泉旅游农家院涉嫌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行为案
4月20日,根据12315平台推送,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墨玉县扎瓦镇绿泉旅游农家院进行依法核查,经查,当事人承认投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八 :墨玉县扎瓦镇新春饭馆涉嫌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案
4月14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墨玉县扎瓦镇新春饭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进行价格公示、服务人员未提示提醒消费者选择使用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需要额外付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410.4元(叁仟肆佰壹拾元肆角)的行政处罚。
▼ 案例九 :和田市别墅区农家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1月3日,和田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田市别墅区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家乐后堂储存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5300元(伍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