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永康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通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催告书》(和地人社监理字【2023】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和地人社监催字【2023】第002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地址:和田市昆仑路42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903-2022273,联系人:帕提古力·吾加阿布都拉 刘慧敏)自发出本通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