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2025年03月14日

防诈骗系列报道(五)

警惕“两卡”陷阱 不做电诈“工具人”

  “同学,借张银行卡,给你500元!”近日,和田某职业学校学生小林面对利益诱惑,反复确认“只是走个账”后,他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最终掉入了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成为了诈骗团伙的洗钱帮凶。

  像小林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不少人都没有意识到,看似普通的手机卡或银行卡,一旦处置不当,便可能让自己踏入违法犯罪的泥沼。

  经和田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查实,团伙成员均为20岁以下青年,其中多人为在校学生,团伙涉及电信诈骗案件多起。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些被非法获取的“两卡”,往往会被诈骗分子、网络犯罪分子等用于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卡被用来接收诈骗所得资金、进行洗钱等操作;手机卡则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甚至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控,让受害者难以防范。而那些参与出租、出售“两卡”的学生,即便声称自己“不知情”,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些学生拥有自己的“两卡”,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不了解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性,仅仅为了获取一点点蝇头小利,便轻易将“两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对违法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地区公安局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学生群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两卡”,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将其出租、出售给他人。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明白“小利”背后可能隐藏的巨大风险。

  地区融媒记者  古丽阿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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