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原公司股东):
姓名:刘翠敏,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507030041,住址:陕西省彬州市城关街道办刘家湾村一组247号
经查,你于2025年11月在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请了墨玉县美展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简易注销程序,未经依法清算骗取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系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对公司存续期间未履行的消防行政处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催告履行义务,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
一、你(单位)因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墨消行罚决字【2025】第0040号),决定给予墨玉县美展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到中国工商银行墨玉县支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单位将依法核实,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墨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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