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2022年03月31日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项记分行为分值降低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24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降低了20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删除了11项记分行为,上调了5项记分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行为由原来的52项减少到50项。

  另外,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

  一次记6分

  (2项新增,2项降低,9项维持)

  

  

  

  

  

  

  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

  两项新增

  

  

  

  

  两项降低

  

  

  ▲

  ▲

  

  

  

  

  

  

  第一项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原记12分)

  

  第二项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原记12分)

  

  六分

  

  ▲

  一次记1分

  (1项新增,6项降低,3项维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六项降低

  

  

  ▲

  ▲

  

  

  

  

  

  

  两分

  

  ▲

  ▲

  ▲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原记3分)

  第二项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原记3分)

  第三项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原记3分)

  第四项

  驾驶员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原记3分)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原记2分)

  第六项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原记2分)

  

  一分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新增

  

  ▲

  一次记9分

  (6项降低,2项上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六项降低

  

  

  ▲

  ▲

  

  

  

  

  

  

  三分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原: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第二项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原记12分)

  第三项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原记12分)

  第四项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原记12分)

  第五项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原记12分)

  第六项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原记12分)

  

  两项上调

  

  ▲

  ▲

  

  

  

  

  ▲

  

  三分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原: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第二项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原: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一次记12分

  (1项新增)

  

  

  

  

  

  

  代替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新增

  

  ▲

  一次记3分

  (6项降低,3项上调,6项维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六项降低

  

  

  ▲

  ▲

  

  

  

  

  

  

  三分

  

  ▲

  ▲

  ▲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原记6分)

  第二项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原记6分)

  第三项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原记6分)

  第四项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原记6分)

  第五项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原记6分)

  第六项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原记12分)

  

  九分

  

  三项上调

  

  ▲

  ▲

  

  

  

  

  ▲

  

  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原记2分)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原记2分)

  第三项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原记2分)

  

  一分

  

  买分卖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月30日,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一些机动车驾驶人为避免记满12分,请他人顶替处理交通违法和记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是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是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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