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与图某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由于婚前双方了解时间短,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3月麦某与图某分居,麦某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已无法共同生活。2023年1月麦某向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图某返还婚前给付的1.8万元彩礼。
② 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法官调解,双方均表示性格不合,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婚前支付的彩礼1.8万元僵持不下。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劝导工作,并希望双方各自退让,最终原告表示,鉴于对方生活并不宽裕,同意返还0.7万元,被告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
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④ 法官说法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实际,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地区融媒通讯员 赵福 马建成 曹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