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广告 2023年10月27日

税务违法案件通告

——皮山县木吉乡萨依巴格加油站发票违法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皮山县木吉乡萨依巴格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7291559208),2001年1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穆太力普江·阿卜杜柯力姆;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木吉乡萨依巴格315国道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汽油、柴油。

  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无。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皮山县税务局。

  二、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22年6月13至2022年12月16日对皮山县木吉乡萨依巴格加油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申报抵扣进项税、账簿上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410186.25元的违法事实。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

  依法追缴该加油站2021年少缴税款410186.25元,其中:增值税124481.02元、个人所得税284460.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44.8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少缴税款410186.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093.12元。

  四、执行情况

  我局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稽处〔202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稽罚〔2022〕15号并于2022年5月30日送达该公司。该纳税人2022年6月8日解缴入库罚款205093.17元,税款96359.8元,6月10日入库税款200000元,6月13日入库税款128753.63元,滞纳金32074.01元,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54号第六条之规定,2023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太力普江·阿卜杜柯力姆已纳入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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