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新能浩洲实业有限公司: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6532012021B00275-1、6532012021B00275-2,该宗地位于和田市昆仑路延伸段以北、东外环路以东,面积为50307.11平方米(75.46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价款为3396.4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2025年5月26日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市自然资闲认〔2025〕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和市自然资闲听告〔2025〕1号),认定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你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方对处置方式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6月19日我局召开和田新能浩洲实业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收回事宜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和田新能浩洲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202105号)因企业原因闲置,按“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的规定,经报请和田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和市政函[2026]8号),现决定如下:
1.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价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补偿。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萌 邓满
联系电话:13999056382 18690305869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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