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理论 2026年05月22日

以法治护航科技强区建设

□ 吾守尔 吴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新疆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区的核心法治成果,也是地方立法回应时代命题、服务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离不开高质量立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新疆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区的核心法治成果,也是地方立法回应时代命题、服务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

  以法治方式确认创新地位,体现地方立法服务国家战略的鲜明导向

  科技创新不是单一领域的技术活动,而是牵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力量。地方科技创新立法的首要功能,在于以法治形式确认创新在区域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将政策倡导转化为制度规范,将发展目标转化为治理规则。

  《条例》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到新疆具体实践之中。新疆推进科技创新,既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也要立足自身发展实际。一方面,围绕能源资源、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强科技攻关,有助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另一方面,围绕干旱区农业、荒漠化治理、清洁能源开发、特色资源利用等区域性课题推进科研创新,有助于形成具有新疆辨识度的创新体系。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等特点,如果缺乏稳定制度保障,创新主体就难以形成长期稳定预期。《条例》通过明确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职责,构建起鼓励创新、支持创新、保护创新的制度框架,使科技创新不再只是阶段性政策安排,而成为可遵循、可操作、可持续的法治实践。

  以制度体系贯通创新链条,体现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的统一

  科技创新是一个完整链条,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应用和市场推广等环节。长期以来,新疆科技创新面临“科研与产业脱节”“成果躺在实验室”“企业不敢投、不会投”“人才引不来、留不住”等问题。科技创新立法须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打通堵点、连接断点、补齐弱点。

  《条例》的立法逻辑之一,就是围绕创新链部署制度链。对基础研究而言,应当通过财政投入、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组织机制等方式稳定支持原始创新,避免科研活动过度短期化、功利化。对技术攻关而言,应当鼓励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和民生需求建立协同攻关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对成果转化而言,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知识产权运用、技术交易服务等制度,形成从“纸面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顺畅通道。

  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关键主体,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要建设科技强区,就得让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资源朝着企业聚集,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从依靠资源、依靠要素驱动朝着技术驱动、创新驱动转变。

  以权利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体现法治保障创新的核心价值

  创新的本质,是人的创造力的释放。法治保障创新,关键在于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没有权利保护,就没有稳定预期;没有利益激励,就难有持续创新。

  从法理上看,科技创新制度建设必须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科研自由与规范管理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正是其中的基础制度。科研成果、技术秘密、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与数据、算法、标准相关的新型权益,都是创新活动的重要产出。只有依法保护创新成果,防止侵权假冒和不正当竞争,才能让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让市场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条例》强调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体现了从“重研发”向“研发与转化并重”的制度转向。科技成果只有进入市场、服务产业、改善民生,才能真正实现价值。为此,应当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依法享有成果转化收益;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转化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鼓励技术交易、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多元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人才是第一资源。通过法治方式明确人才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制度,有助于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形成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以政府有为促进市场有效,体现科技创新治理现代化要求

  科技创新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往往投入大、风险高、回报周期长,单靠市场机制难以充分供给。因此,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必须发挥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但同时,政府作用不能替代市场机制,更不能以行政化方式束缚创新活力。科技创新立法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投入保障、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科技治理规范化水平。政府应当更多通过制定规划、税收减免、数据开放等方式支持创新,而不是直接干预科研活动和企业经营决策。对于科研项目管理,应当尊重科研规律,改进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评价方式,减轻科研人员不必要负担,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精力投入创新本身。

  财政科技投入具有重要引导作用,但财政资金使用也必须坚持绩效原则和法治原则。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科技投入效益,防范资源浪费和权力寻租。与此同时,应当充分发挥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作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创新投入机制。

  以开放合作拓展创新空间,体现新疆区位优势与时代使命

  开放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条件。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具有向西开放的独特区位优势。以科技创新服务高水平开放,是新疆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路径。

  《条例》所体现的开放合作理念,具有鲜明时代意义。新疆应当加强同国内发达地区在科研平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协作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承接先进技术和创新资源;同时,依托区位优势,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农业节水、清洁能源、医疗卫生、生态治理、数字技术等领域的科技交流合作。通过法治化机制保障合作稳定、安全、规范开展,提升新疆在区域创新网络中的枢纽功能。

  开放合作还必须统筹开放与安全。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也要依据法律切实维护科技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等。借助制度的形式清晰明确底线要求与合作规则,能够对科技开放在安全的轨道上稳健前行起到保障作用。

  作者分别为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副处长,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处长

  据新疆日报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主办单位:和田日报社| 声明:和田日报社©版权所有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广告合作: